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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温信祥、陈曦:如何监管数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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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80年代密码学家David Chaum首次提出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的概念;90年代,Chaum创建了最早的数字货币之一Digicash,Digicash可保证交易匿名;而2009年问世的比特币(BTC)则是第一个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实现了之前密码学家们设想的一系列性质——匿名性、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2015年11月有关数字货币的报告,数字货币是一种数字形式的资产,具有一定的货币特征。数字货币可以用法定货币计价,由发行人发行并负责赎回。根据欧央行的定义,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是非央行、信用机构、电子货币机构发行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货币替代物价值的数字表现。在欧央行2012年的报告里,“虚拟货币”被定义为一种数字货币。在中国,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为“网络虚拟商品”,而不是货币。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科技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基于区块链的比特币,为金融科技的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和应用支持,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和追捧。在比特币总量有限、产出趋缓、市场避险情绪升温、投资人逐利天性等因素的驱动下,比特币的价格一再被推高,短短八年暴涨了500多万倍。截至2017年6月10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总市值里程碑式地突破了1000亿美元。亚洲投资者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价格的疯涨作出了巨大“贡献”。过去一年新增的数千万比特币钱包平台注册用户,主要集中在中国、韩国和日本。2016年中国比特币交易量占据全球交易量的93%;2017年由于日本金融厅承认比特币,日本超越美国成为比特币交易量最大的国家,占比达40%;韩国以太币交易额超过了比特币交易额,以太币韩元交易量超过全球以太币总交易量的30%。
在中国,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发布的数据,2017上半年国内共有43家相关平台提供ICO服务,累计融资26.16亿元,参与人次累计10.5万人。募币速度上,ICO项目也享受着野蛮生长带来的“红利”。2017年6月,web浏览器创业公司Brave的BAT项目,其代币ICO在数十秒内便筹集到了3500万美元。而后,甚至相对不知名的项目Bancor,在数小时内也融到了价值1.53亿美元的以太币,创下了ICO的新纪录。
2013年,国内比特币交易平台GBL以遭黑客攻击为由突然“跑路”,用户直接损失超过2000万元。另外,交易平台的自身安全性存疑,网络安全防范不到位,容易受到黑客攻击,致使存储的数字资产被盗。2016年,香港比特币交易所Bitfinex近12万枚比特币遭窃,价值约7200万美元,最终解决方案是让用户平摊36%的损失。2017年,韩国最大比特币交易所Bithumb遭入侵,用户损失数十亿韩元,预计约有100名受害者将对Bithumb提起集体诉讼。由于法律缺乏和监管规定不明,即使损害被证明,交易平台对遗失的资金也难以判定法律责任并赔付。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勒索病毒的泛滥。网络安全公司Malwarebytes数据显示,勒索案件在网络攻击事件中的比例由2015年的17%上升到2016年的61%,其中2016年比特币勒索在黑客攻击模式中比例上升近50%。勒索病毒的传播给全球互联网造成了巨大破坏。2017年5月12日,全球爆发的勒索病毒“WanaCrypt0r 2.0”使至少99个国家的7.5万台计算机被感染。黑客索要比特币赎金,否则将删除所有资料。比特币勒索的危害不仅表现在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上,还因勒索攻击造成医疗卫生、教育、金融等行业公共服务中断,危害公众利益,甚至危及国家层面的网络安全。
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发布的《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数字货币的风险提示》,引起了人们对数字货币传销及诈骗的重视。数字货币传销用“新概念”炒作,通过重奖拉人头,层层发展下线,打着创新的幌子,不改传销的本质;通过模仿比特币构建平台系统,操纵山寨币的产生及交易行情,吸引投资人购买,等时机成熟,再大量抛售;投资者损失惨重。而原始的比特币由去中心化的“挖矿”产生,不受任何人操纵。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的《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2017年版),已对26种数字货币非法传销项目进行了曝光,其中,维卡币已经被证实是一个全球性的传销骗局,在德国、印度,维卡币受到政府的严厉打击,全球多个国家均已对维卡币的传销行动发出警告。
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和央行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纳入本国的监管体系中,但监管进度和态度各不相同。美国、新加坡、日本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对比特币态度友好,认可其积极意义,正着手或已经制定监管法案来规范比特币行业的发展。出于降低洗钱风险和保护金融科技创新的考虑,俄罗斯、泰国由完全禁止比特币的使用转变为放松比特币监管。 各国监管机构以数字货币初创公司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为主要监管对象,以反洗钱、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为主要目标,主要监管形式有四种。一是以传统的货币转移法为依据,出台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法案。如纽约州发布的《数字货币监管法案》、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的《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日本实施的《虚拟货币法案》。二是出台法律解释,将虚拟货币纳入传统的法案。如2017年欧盟议会(EP)发布第四版《反洗钱法》修改草案,将数字货币领域的反洗钱管控纳入其中。2017年佛蒙特州通过新法案,对虚拟货币进行了定义,更新了该州的货币交易规则,并补充到该州的货币转移服务法中。三是利用监管科技,解决数字货币领域的监管问题。如2017年欧盟投入500万欧元支持数字资产监控项目“Tools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Transactions in Underground Markets”,旨在为调查或减少与数字货币和地下市场交易相关的犯罪和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四是单独出台监管规则、文件等。如2013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比特币业务,仅将比特币作为特定商品对待。 监管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2026-03-04 18: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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