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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另外,本基金E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6月1 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